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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供暖公司民用及商用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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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供暖公司民用及商用的区分

日期:2019-11-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精神,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给学校供暖,是应当属于居民供暖还是商用供暖?能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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