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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09-2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   您好  我想咨询下   我们是建筑企业单位,业务开始时我们先跟个人签订的分包合同  合同还未履行完毕  这个个人就成立了个体工商户   税务局现在无法给法人代开发票   没有发票企业又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下   企业该如何操作    是否有何政策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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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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