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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07-1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我公司2013年项目,房屋已建成,已缴纳营业税,预缴企业所得税2.5%,那么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无法为您详细解答,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核实并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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