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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集团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的问题

集团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1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其他行业企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参考以上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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