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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09-29 认购书印花税 我要评论

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综上所述,若您的认购书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则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若不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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