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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商场的零星试饮产品是否需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09-29 试饮产品增值税 我要评论

在商场的零星试饮产品是否需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1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我司是生产饮料的生产型公司,为推广产品,会不定时在商场、超市进行试饮活动,主要方式为将产品使用试饮杯提供感兴趣的商场、超市不确定顾客在现场试饮。

    请问,这部分试饮产品,我们是否需要做试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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