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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矿产资源开采、挖掘交税

矿产资源开采、挖掘交税

留言时间:2020-03-2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已办理跨区域涉税证明。

1、是否还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分公司?

2、办理跨区域涉税证明后,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劳务是否可以直接从我们单位注册地给对方内蒙古当地企业开具发票?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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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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