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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停车场经营单位为集团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09-29 我要评论

停车场经营单位为集团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集团内部员工车辆可免收停车费。但是有个别员工车牌未录入系统,造成车辆离场时提供证件才进行减免。这样会造成停车系统内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有一定差异。请问这种减免还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此外,为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等外部车辆进入也是免停车费的,也会在系统内造成应收和实收金额差异,这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个人认为此两种情况可以不交税,还请老师指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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