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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什么吗?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什么吗?

发布时间:2021-01-1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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