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辽宁省税务局: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留言时间:2019-12-04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