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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债资比超过2:1是否要准备特殊文档

债资比超过2:1是否要准备特殊文档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企业与关联方发生资金融通均为境内关系人的借贷,并且债资比超过2:1(非金融企业),但是有发生境外关系人购销,购销金额很少,是否可免于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十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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