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 运费的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成本法中有说明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如何理解单独支付的运费?
例如: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后,在雇佣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收购发票是付给农户的采购款,此时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可否计入原料采购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因此,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后,在雇佣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属于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的业务。
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可否计入原料采购成本属于会计问题,建议参考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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