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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09-30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赔偿金,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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