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的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辽宁省税务局: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的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的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10-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一条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