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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民办非企业提供的生活服务--教育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开具了1%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提供的生活服务--教育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开具了1%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日期:2020.8.20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老师好,民办非企业提供的生活服务--教育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开具了1%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2020-08-20 10:02:05]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张丹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所以,只要提供的是生活服务,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2020-08-20 1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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