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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跨区的建筑服务,没备注的可不可以?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跨区的建筑服务,没备注的可不可以?

日期:2020.8.20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跨区的建筑服务,没备注的可不可以?[2020-08-20 09:46:44]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任丽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区分是否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该按规定备注。[2020-08-20 1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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