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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业范围销售混凝土,现在想销售水泥,水泥是否可以抵扣?

办件标题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业范围销售混凝土,现在想销售水泥,水泥是否可以抵扣?

内容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业范围销售混凝土,现在想销售水泥,水泥是否可以抵扣?

办件编号 LYHF20200814 提交时间 2020-08-1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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