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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3%增值税发票。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也为免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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