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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集体企业改制

09-29 集体企业改制 我要评论

集体企业改制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集体企业,请问集体企业注销或者转制有什么税收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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