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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个税减免

09-29 个税减免 我要评论

个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在单位2010年因公负伤,被我市人事局工伤鉴定办评为伤残九级,有伤残证,是劳动部门发的伤残证。请问我可以享受个税减免政策吗?怎么界定伤残和残疾区别,税法有规定对伤残人员不享受国家个税政策规定吗?麻烦给我一个正确的说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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