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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需要在哪里办理?

办件标题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需要在哪里办理?

内容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需要在哪里办理?

办件编号 LYHF20200426 提交时间 2020-04-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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