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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税总函(2019)405号中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开具出来的发票是否为免税?

税总函(2019)405号中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开具出来的发票是否为免税?

发布时间:2020-0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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