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其他个人提供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应当向哪里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辽宁省税务局:其他个人提供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应当向哪里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提供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应当向哪里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0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三)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