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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自然人出租房屋,如果自然人没有缴纳房产税,需要承租方进行缴纳吗?

自然人出租房屋,如果自然人没有缴纳房产税,需要承租方进行缴纳吗?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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