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年限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本人对税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在日常工作的纳税问题上出现了偏差,在税务局风险提示下,发现自己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时,造成企业少缴了税款,根据税法规定我们应该补缴截至到以前哪年的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