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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申请抵扣逾期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申请抵扣逾期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20年1月认证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的专用发票,增值税额37万元。财务人员填写错误,造成少抵扣进项税12万元。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问题的公告》。是否可以直接抵扣这部分进项税。还是仍2011年第78号公告,只有符合规定条件,才能抵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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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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