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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发票没有认证期限了吗?

09-29 发票认证期限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发票没有认证期限了吗?

内容

发票没有认证期限了吗?

办件编号 LYHF20200402 提交时间 2020-04-0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02 17: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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