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如何退回误缴代扣代缴税款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2019年1月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代扣代缴的期间为2019年2月-5月,实际上该期间我公司与该境外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贵局之前的答复都是针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条款,实际情况是我公司目前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如何申请退回误缴代扣代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税款缴库退税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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