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判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但没有取得资质证书,2018年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开发了一个小区,在计算增值税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公告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判定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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