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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判定问题

09-29 房地产开发企业判定 我要评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判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但没有取得资质证书,2018年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开发了一个小区,在计算增值税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公告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判定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判定问题,建议您联系工商部门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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