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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税务局:辽阳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指南

辽阳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辽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省《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市医保发〔2020〕14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办理流程的通知》(辽市医保中心发〔2020〕4号)。现将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和缴费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二)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风险调剂金)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三)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4月,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关于减征政策执行期内待遇保障

对符合实施范围且按减征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减征期间缓缴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关于2月份和3月份已缴医保费的处理

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属期为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风险调剂金)将按程序批量予以退费,无需企业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费款优先退至企业用于签订税库银协议的银行账户内。按照“先到账、后退费”的原则,在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系统中已实缴到账单位,将直接办理退费;未实缴到账单位,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相关的宣传渠道公布名单,提示相关企业尽快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到账,以便尽快办理退费。

四、关于4月份职工医保申报缴费

享受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政策的企业4月份按照减征后的金额缴纳当期费款。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申报时,按照正常操作办法全额申报缴费基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时,在下方添加提示,根据减征政策自动计算并列出“缴费基数”“单位7%部分减征额”“风险调剂金减征额”;企业办理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应减征费目时,全额填报缴费和人数,在“减免费额”栏次内对应填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下方提示的“单位7%部分减征额”“风险调剂金减征额”,方可按照减征政策缴纳当期费款。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辽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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