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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请问前一年的专项扣除未申报成功,今年三月可以申报吗?

请问前一年的专项扣除未申报成功,今年三月可以申报吗?

留言时间:2020-03-08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本人在2019年7月签订购房合同,8月1日首次还款,在10月进行了专项扣除申报(且不知是否成功)。

所以想在希望知道:

1.去年8-12月,是否成功抵扣

2.如果全部没有进行抵扣,我是否可以在今年3月申请自行申报?

3.如果可以进行申报该如何操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申报的操作问题,您可以联系系统客服指导,电话是024-23205098。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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