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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注!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

09-29 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05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聘请了一位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用交个人所得税吗?我单位给这名退休人员的工资用交个人所得税吗?用不用把他的退休工资和我单位给他开的工资合并交个人所得税呢?我单位用给他交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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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其工资不得在单位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数中扣除。因此,本人缴费部分不需要缴纳,统筹部分需要缴纳。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五)补贴(六)加班加点工资(七)其他工资以上各类工资无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社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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