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的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2-01-07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