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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奶牛合作社增收环保税?

奶牛合作社增收环保税?

留言时间:2019-06-12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奶牛合作社增收环保税?如增收怎样计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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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4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具体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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