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留言时间:2021-10-1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根据赣地税函2005年197号、赣地税发2016年7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5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时对应的土地面积,是否可以在计算当期土地税时扣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