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们有一家合伙企业,里面有几个个人合伙人。12月份企业将持有的股票出售。前期通过咨询北京12366,给提供了一个申报方式的执行口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自行申报(详见附表)。我个人看到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想咨询一下如何交生产经营所得税的问题:
1.是否必须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合伙人能否自行申报?
2如果只能合伙企业进行代扣代缴,合伙企业不代扣代缴或少缴会受到什么处罚?
3.如果个人合伙人能自行申报,合伙企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个人去进行申报?
附件
12366口径.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问题已由电话回访的形式受理,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