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湖北省税务局: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咨询

湖北省税务局: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咨询

日期:2019-10-10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属于生活性服务行业,且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备案,在4月享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9月30日出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的政策,公司应纳税额一直是零,问题1:现在能否重新备案享受加计抵减15%的政策;问题2:前期享受的10%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问题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问题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