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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09-30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准备注销。咨询一下我单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申报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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