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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税务局不执行公安部的12项优化

税务局不执行公安部的12项优化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2020年10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12项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其中一项是 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 在12个省(包括湖北省)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登记持身份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在新车上牌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人是湖北省荆门籍 可以在湖北省武汉市上牌 但是税务局人员明确告知 不能在武汉缴纳车购税,这样影响上牌流程。  税务局人员是否违背了公安部推出的12项新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第三,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购税申报。

《车购税申报操作指引(纳税人)》(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0:19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nsfw/xzzx/156076.ht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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