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留言时间:2020-12-0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请问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基数在会计科目哪里取数?2、2020年申报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不适应: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3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关于会计科目会计问题,请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