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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税二稽处〔2019〕69793号(武汉胜任如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税二稽处〔2019〕69793号(武汉胜任如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9日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税二稽处〔2019〕69793号­­­­­­­­­­­­­­­­­­­­­­­­­­­­­­­­­­­­­­­­­­­­­­­­­­­­

武汉胜任如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MA4KWAY6X4)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份。上海墨怀实业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200163130,发票号码为10474583-10474592;揭阳市普侨区信嘉包装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为2475677-2475685),合计金额1994046.47元,合计税额338987.93元,昆山永物资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为2475676,合计金额98290.60元,合计税额16709.40元。

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武汉胜任如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武汉旺和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48119128,合计金额932.04元,合计税额27.9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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