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招待费金额填写
留言时间:2020-05-03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2019年成立的房地产公司,至今尚未开始销售,无收入。2019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实际发生的60%计算填列?
房地产公司交房时确认收入,交付前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记录,能减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据此,如果符合上述政策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税前扣除。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