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申报2020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有关要求个人应于每年年底申报次年个税专项扣除,我家老人于2020年1月满60岁,按照规定2020年1月即可享受专项减免,但本人在使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2020年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时,系统提示“业务处理失败:被赡养老人必须年满60周岁”,但单位月初又要发工资,代扣缴个税,请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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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