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再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1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感谢您的答复,还有一问题请教。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期劳务合同,从事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一)条的规定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贵单位的情形是否符合上述条款规定,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