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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门窗商家以非公对公转账为由拒绝开发票

门窗商家以非公对公转账为由拒绝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1-09-1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租赁的办公室要装修,经办人去欧凯龙中原路店TATA木门商户采购窗户,以公司名义签署采购合同,通过微信刷POS机支付货款到对方公司账户。两个月后,窗户安装完毕,经办人要求商家开具发票,该公司财务人员说非公司转账,不能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只能开个人。对方说,想开公司抬头发票,必须现在转账到公司,原来刷微信的费用对方通过私人卡退给我方经办人。对方拒绝开票理由正确吗?对方私下退费合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建议您提供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向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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