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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量化给职工如何缴纳个税

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量化给职工如何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1-08-1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提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请问,该政策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吗?是否适用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这项政策只是针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适用,对其他性质企业不适用。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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