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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污泥干化处理增值税退税问题

污泥干化处理增值税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主要接收污水厂的污泥,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正在向驿城区税务局申请退税,但税务局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类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而是废水废渣类中2.16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就此一直未办理成功。烦请帮忙解惑,退税依据属于哪类,谢谢。

另污泥处理劳务没有技术标准要求,干化后的污泥电厂直接与煤混合掺烧,不存在排放问题,这点环保环评及环保验收有明确说明,暂无环保局出具的排放情况说明。(驿城税务局要求提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16为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5.1为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类别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进行判断。如在相关政策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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