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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作为办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作为办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0-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该物业用房,属于配套,产权属于业主,不可售,不属于商品房,物业公司作为办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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