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工业地产、厂房税务咨询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我公司开发工业地产项目,工业地产项目销售目前郑州市不办理预售证,项目目前在建,向客户收取预收款,涉税问题咨询如下:
1、增值税:收到预收款,是否应按照2016年18号公告预缴增值税?如不用预缴增值税,何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交付工业地产购买人时间吗?实际转让工业地产是否按照9%税率执行?
2、企业所得税:
工业地产、厂房如不属于房地产项目,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预收阶段是否按预计毛利率预缴增值税?是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计算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工业地产、厂房不属于房地产项目,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实际交付后土地增值税按照旧房转让还是开发产品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5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