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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转让债权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转让债权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日期:2020.11.16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转让债权的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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